2022年非通用語種人才支持計劃 非通用語種師資提升計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項目旨在服務國家對外開放戰略特別是“一帶一路”倡議,落實《教育部關于加強外語非通用語種人才培養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加快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應用型、復合型非通用語種人才。為做好2022年項目實施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劃
第三條 選派類別及留學期限
1.高級研究學者3-6個月;訪問學者3-12個月;博士后6-24個月。
2.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36-48個月;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6-24個月。
3.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12-24個月;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3-12個月。
4.赴國外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48-60個月;本科插班生3-12個月。
第四條 選拔對象
(一)非通用語種人才
主要支持除英語、法語、德語、俄語、日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以外的非通用語種人才培養,可選派以下幾類人員。
1.選派非通用語種在讀本科生/研究生赴國外插班學習或聯合培養。國家留學基金委根據各校非通用語種人才培養實際需求,統籌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和全額資助等渠道,研究制定各校相關語種本科插班生指導性選派計劃,由學校統籌選拔推薦。
2.擇優遴選非通用語種應屆本科、碩士畢業生出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
3.按照學生自愿、擇優遴選、按需派出的原則,支持有關高校選派一批國家亟需但國內暫不能自主培養的非通用語種學生,身份一般為本科生或研究生,專業為英語或其他相近語種,赴國外進行非通用語種的強化學習或攻讀學位。
4.選派擬作為師資培養的非通用語種在校生,赴國外插班學習或聯合培養;選派擬作為師資培養的非通用語種應屆本科、碩士畢業生,赴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
5.針對國家亟需但國內暫無法自主培養的語種,支持相關高校根據實際需要從優秀在外自費生中選拔學生赴國外攻讀學位或進行強化學習
6.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在職人員,特別是外交外事人員,支持其按需選派相關人員出國研修或攻讀學位。
(二)非通用語種師資
1.支持高校非通用語種專業教師培養,選派從事非通用語種專業教學科研工作的在職教師赴國外研修、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研究生。
2.支持高校英語或其他相關語種專業教師,赴國外進行非通用語種專業研修或攻讀非通用語種專業學位。
第五條 享受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人員,由國家留學基金提供留學期間的獎學金和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對攻讀學位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對其他人員不提供學費資助。
第六條 2022年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方式計劃選派400人。此外,納入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選派計劃參照各互換獎學金選拔簡章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人選基本條件
1須符合《2022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規定的基本條件;納入互換獎學金者還應符合各互換獎學金選拔簡章規定的申請條件。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具有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責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3.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國家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使命感。
4.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
第八條 類別要求
1.高級研究學者:年齡不超過55周歲(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實際工作中取得突出業績。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為博士生導師,申請時應為“雙一流”建設學科主要負責人、或國家級重點教學或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或部級(含)以上教學或科研平臺主要負責人、或部級(含)以上教學或科研獎勵一等獎獲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員應具有副司局級(含)以上行政職務。
2.訪問學者:年齡不超過50歲(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畢業后一般應有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碩士畢業后一般應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對博士畢業的申請人,無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齡不超過40歲(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應為國內高等學?;蚩蒲袉挝痪唧w從事教學或科研工作的優秀在職青年教師或科研人員。具有博士學位,申請時距其博士畢業時間應在3年以內。
4.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1)國內高?;蚩蒲袡C構優秀應屆本科、碩士畢業生。申請人應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或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內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
(2)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國內高校在職教師。應具有學士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研究能力。
(3)國內暫不能自主培養的非通用語種申請人可為國外高?;蚩蒲袡C構正式注冊的國家公派或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畢業生(已畢業離校的學生除外)、自費留學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申請時須已獲國內用人單位錄用并通過國內單位申請。
(4)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國內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請時應提交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劃。
6.赴國外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
(1)國內高校在職教師、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相關高??筛鶕W校實際情況推薦在讀碩士一年級學生申報。申請人應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或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2)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應具有學士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
(3)國內暫不能自主培養的非通用語種申請人可為國外高?;蚩蒲袡C構正式注冊的國家公派或自費留學應屆本科畢業生(已畢業離校的學生除外)、自費留學攻讀碩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申請時須已獲國內用人單位錄用并通過國內單位申請。
(4)申請時年齡不超過45歲(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申請時年齡不超過45歲(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國內高校全日制在讀碩士研究生。申請人應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申請時應提交中外雙方聯合制定的學習計劃。
8.本科插班生:申請時年滿十八周歲(2004年1月1日以前出生),應為國內普通高校四年制本科二、三年級在校生(如五年制本科,四年級可以申請);品學兼優,專業同年級排名30%以內,無不及格科目;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
9.赴國外攻讀學士學位人員:
(1)僅針對國家亟需但國內暫不能自主培養的語種。
(2)支持相關高校根據實際需要,從英語或相近語種在校生或在外優秀自費留學人員(申請時須已獲國內用人單位錄用并通過國內單位申請)中選拔優秀學生。
(3)申請時年滿18周歲(2004年1月1日以前出生)。
第九條 申請學費資助赴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發展潛力并在各方面表現突出;核心課程優秀;擬留學單位應為世界或對象國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國外導師應具有很強的教學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從事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或學術帶頭人。
第十條 外語條件
符合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外語合格條件。
第十一條 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申請人申請時須提交外方正式邀請信;申請互換獎學金按照各互換獎學金簡章要求提交邀請信,如無要求,申請時可不提交邀請信,留學單位由外方落實。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二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推選單位根據項目總體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選拔辦法,擇優推薦候選人,并對推薦人選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申請以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方式派出的,本科插班生由相關高校按國家留學基金委指導性選派計劃進行推薦,其他類別留學人員由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推薦;申請納入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計劃的,由相關單位根據遴選通知或相應選派辦法進行選拔推薦。
第十四條 選拔時間
1.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類別:各單位統一組織被推薦人選于2022年3月20-30日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apply.csc.edu.cn)進行網上報名并提交申請材料,并于2022年 4月5日(待定)前將正式推薦公函、推選人員名單統一寄(送)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
2.納入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各單位根據遴選通知或選派辦法要求,統一組織被推薦人選按照要求進行網上報名并提交申請材料,按規定的時間將正式推薦公函、推選人員名單及對外聯系材料統一寄(送)至國家留學基金委,并通過信息平臺提交被推薦人的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 推選單位需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品行學風等嚴格把關,并在申請表單位推薦意見欄中對上述表現做出評價。
第十六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單位統一受理本地區(單位、部門) 的申請,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十七條 由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的人員,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組織評審后統一錄取。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人員錄取結果將于2022年5月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國別與區域問題研究“項目制”錄取通知將及時發放至受理單位;申請人可使用本人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臺”,查詢個人錄取結果及電子錄取材料(不再發放紙質錄取材料)。納入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的人員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后向外方推薦,并根據外方獎學金落實情況確定錄取名單。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八條 被錄取人員應當年派出。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類別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保留至2023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未經批準放棄資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有效期按各互換獎學金錄取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簽訂并交驗《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辦理預訂機票等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第二十條 推選單位應采取切實措施,統籌選、派、管、回、用各環節工作,確保留學效益。留學人員派出前,推選單位應對其進行行前教育,對其出國學習提出明確目標和要求。加強對象國國情、外事禮儀、安全、心理、精神和道德與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合理安排留學人員工作/學業,并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保證按期派出。留學人員派出后,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系,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貒笠M行考核,做好后續學習、工作安排,保證學以致用,為留學人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二十一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后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及駐外使(領)館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業進展進行年度復核。復核辦法另行通知。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每學期末須提交經國外導師簽字認可的學習報告至國內學校、國內導師和有關駐外使(領)館。國內導師須及時將審核意見通過所在學校提交我委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應按協議約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學習計劃,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貒箜氁赃m當形式向推選單位匯報留學成果。留學人員應及時向國家留學基金委辦理回國報到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回國服務期內再次出國學習的,按照《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辦法》、《出國留學人員須知》中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六條 推選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派出、回國情況進行總結,并連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二十七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